• 怎样认识《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

    2014-12-09 北京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国家体育总局于201110月颁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适应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新的发展需要的重要规章。对《管理办法》调整对象和调整内容的把握,是认识理解《管理办法》重要的基础性问题之一。

    按照《管理办法》名称直接的字面理解,这是一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管理的规章,因而可推论为其所调整的是管理部门对所有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关系。其实并 非如此。该规章不但在调整范围条款明确了只适用从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而且其立法初衷并不主要是基于管理,更多的是为了对社会体育指 导员予以激励和保障。不是说不需要调整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关系,而是说这不应是主要的和基本的方面。《管理办法》所调整的应当是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工 作关系,该规章的全面表达应是“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管理办法”。为了使规章名称简洁上口,故进行了适当简化而采用了目前的名称。除了规章已明确全文所 指社会体育指导员就是公益类型以外,就其立法宗旨和内容实质而言,所管理的不是社会体育指导员这些人员,而是社会体育指导员这项工作。

    《管理办法》的调整内容,则是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关系这一调整对象的具体展开,即进入该规章调整范围的各类主体与各种事项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在社会体育指导 员工作中,多种不同的主体都参与其中,有着多个方面的工作内容或工作的不同组成部分、不同工作环节,进而产生相应的工作结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形成范 围广泛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关系内容。

    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在参与主体方面,既有承担全民健身工作职责的各级政府及其体育部门,也会因建立相关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开展志愿服务以及获得支持帮助等需要相关部门介 入;既有体育部门所属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有关事业单位,又有承担培训的各种教育机构,以及负有全民健身管理职责的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和其他单位;既有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还有相关的行业、人群、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社团;既有负责管理本单位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也有作为社 会体育指导员工作阵地的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健身团队和其他组织,以及组织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既有广 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又有接受指导服务的健身群众,还有进行管理服务的管理工作者,等等。

    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在内容、部分和环节方面,授予称号的过程要有申请与受理、审查条件、培训、审批、公布、答复等;指导服务中要有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 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以及协调内外关系、做好安全管理等;有关组织和单位在日常管理和支持保障中,要有建立队伍、办理注册、日常管理指导、再培训再教育、 组织交流、委派指导、表彰奖励、提供和募集资金、纠正不当行为等;管理机构和团体还有制定规划和计划、制定政策法规制度、解决保障条件、开展社会宣传、进 行检查监督等。当然,《管理办法》作为一部具体的规章,不可能将这些所有事项的关系事无巨细地全面覆盖,而是调整其中主要的和基本的事项与关系。